关于实施国家第二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非手持式发动机排放标准的公告

信息来源:环保部网站发布时间:2013-01-28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134
 
关于实施国家第二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非手持式发动机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实施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现就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26133-2010)中的非手持式发动机第二阶段排放限值(以下简称“国二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的非手持式发动机必须符合国二标准要求,相关企业应合理安排生产、进口和销售计划。
  按照标准规定,凡生产、进口和销售的非手持式发动机须加贴发动机标签,标明发动机生产日期、型式核准号、排放控制耐久期和生产企业全称等相关信息。
 
  二、生产、进口非手持式发动机的企业,应按国二标准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型式核准申请,环境保护部对通过审核的机型颁发环保型式核准证书。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不符合国二标准要求的非手持式发动机型式核准申请。
 
  三、非手持式发动机生产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和完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切实加强生产过程环保一致性控制、产品排放自检等环保管理,并按时报送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和年度报告,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稳定达到国二标准要求。
 
  四、环境保护部继续加强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并强化部门协作和监管信息沟通,采取企业现场检查和产品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督促相关企业切实提升排放控制水平。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环境保护部将依法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对情节严重的违法企业,通报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环境保护部
2013年1月21日
 
发送: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内燃机工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