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摩托车工业发展状况分析

信息来源:发布时间:2012-01-18

( 2007年4月21日 )
     台湾摩托车产业始于1953年。1962年,三阳工业与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合作生产50CC及80CC摩托车,而后本田再与光阳工业合作,其他摩托车厂陆续设立,摩托车工业的结构日益健全,并主要由日本引进的技术带动产业技术的提升。现在,台湾摩托车行业既有三阳、光阳、台湾山叶三大生产企业,这三家共同占据了台湾摩托车市场92%以上的市场份额。台湾摩托车工业自制率超过95%以上,零配件产业结构完善,可以满足内外销市场的需求。1979年台湾开始自主研发产品,1990年自有机种开始外销。目前摩托车设计及制造技术已可完全独立自主,品质在国际上得到广泛肯定。近年来台湾摩托车市场需求已趋饱和,摩托车销售呈现下滑现象,去年总市场约下滑5—6%,故摩托车生产厂家多年来致力于研究成果发展,不断开拓外销市场,外销比率逐年提高,目前已超过30%。1990年,台湾每2.85人就拥有一辆摩托车。当时人民平均年收入为7413美元,到2000年已达到了每1.94人就拥有一辆摩托车,而人民平均年收入也提高到13053美元。2000年摩托车密度为每平方公里310辆,是全世界摩托车密度最高的地区。
摩托车产业政策与法规
    由于台湾是一个海岛,地小人稠,为发展经济不抑制产业发展,于是对摩托车业便采取提高法规标准,优胜劣汰,让市场自由竞争,现已进入三期法规,而非采用激烈的抑制或限制措施。
    一、政策
    (一)政策现状
    台湾为促进产业升级,提出有关投资辅导及奖励措施,具体方案如下:
    1、税收优惠:(1)以“促进产业升级条例”鼓励企业投资研究、实验净洁能源之机器设备及技术。从事研究发展、人才培训等,支出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限度内,抵减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2)用“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草案,鼓励摩托车部分的高新技术发展,凡符合规定之公司可抵减20%营利事业所得税。
    2、参与投资与融资优惠措施:台湾为加速工业升级,由行政院开基金拔专款搭配承作银行自有资金办理多项专案低利贷款,申请资格为民间企业项目投资额。
    3、自主性新产品研究发展补助措施:(1)鼓励民间事业开发工业新产品办法。(2)主导性新产品开发辅导办法。(3)民间科技研究发展专案计划。(4)减征货物税3%:相当于现行的消费  税。(5)其他协助措拖。
    (二)未来政策方向
    1、鼓励研究发展及人才培训
    (1)鼓励业者自行研发新型摩托车及低污染省油发动机等重要零配件。(2)依现行“货物税条例”,“由国人自行设计发动机、车架及外型,并且创品牌之摩托车得抵减3%货物税”规定,继续鼓励业者从事新产品研发。
     2、建立整车及关键零配件之国际生产基地
台湾对摩托车业与外商之合作规定至1994年底告一段落,而后可基于互惠原则,鼓与台湾有资本合作关系之日本摩托车厂在台湾成立国际采购办事处,统筹在台采购、保及辅导等事宜。(2)国外同一技术或资本源与岛内摩托车厂之合作以不再增加为原则,促使摩托车厂全力投入研发工作。
    3、辅导业者提升品质,有效控制排气污染问题
    (1)由财团法人车辆研究测试中心及中卫发展中心,分别提供机车业者相关检测服务及建立品质保证和免检制度。
    (2)环保署拟自2003年12月31日起实施四期环保法规,相关单位协助业者达环保署所订该期空气污染排放标准。
    (3)继续推动低污染排放、省能源机车及电动机车与其关键零配件之开发,以培养核心竞争力,使150CC以下摩托车及电动摩托车有能力成为世界领先地位。
   4、现行电动车辆鼓励措施
    (1)  电动车辆已列属“汽车工业发展策略”中重点发展项目。
    (2)  电动汽车、摩托车及其关键零配件已列属“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适用范围,股东可就其投资金额20%限度内,抵减当年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或综合所得税额;当年度不足抵减的,得在以后4年度内抵减之;或经股东会同意选择该投资事业适用5年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
    (3)  “交通工具空气污染排放标准”第六条规定,机器脚踏车制造商及进口商,自19910年1月1日起,其电动脚踏车全年国内销总生产量或进口量2%。
    (4)  “货物税条例规定电动汽车、摩托车货物税得减半征收,由现行14%降为8.5%,另外,财政部已同意使用国产电动摩托车车型、车架及传动系统者,可再享有3%货物税抵减,将电动摩托车货物税降为5.5%。
    (5)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补助电动脚踏车执行要点”规定,自1995年9月30日至2002年12月31日止,新购一辆电动摩托车者,可依所购电动摩托车不同的规格,获得不同程度的补助。
    (6)  电动汽车、摩托车属十大新兴工业范围,其产品及关键性零配件及有关电动汽车之补助办法尚待研究,得申请“主导性新产品开发辅导办法”之补助款,及“鼓励民间事业开发新产品办法”之配合款,从事产品开发。
    (7)  电动汽车、摩托车及其关键性零配件之研发可由工研院等相关研发单位,申请经济部科专计协助开发。
    (8)  重要之投资计划可申请行政院开发基金配合投资,其投资额度最高可达30%,且工业局可协助在其开发工业区取得土地。
    (9)  订定“各级政府机关购置电动摩托车作业要点”,鼓励公务机关采购摩托车时,优先购买电动摩托车。
    (10)符合规格标准之电动摩托车可取得环保标章。(11)电动摩托车自制率由90%降为50%。
    5、以自有品牌积极拓展外销
    (1)协助业者致力更新设备与自动化、关键零配件国产化及企业经营国际化。
    (2)有效促使两岸摩托车业互补分工,以达量产规模。
    6、协调交通部适时开放150CC以上摩托车,促使业者研发重型摩托车。
    7、协助设厂土地取得及外劳支援等周边配合。
    二、法规
    (一)摩托车工业关税及自制率法规
    1、进口关税:整车进口税率为25%,零配件平均税率为14%。
    2、进口品措施:整车限向欧美地区进口,150CC以上摩托车不予发照行驶。
    3、自制率规定:依现行规定,摩托车自制率内销者须达90%以上,外销者则不受自制率之限制。
  为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调整措施如下:
     1、取消现行自制规定:加入WTO后,即须取消现行90%自制率规定。
     2、全面开放整车进口:目前“限欧美地区进口”措施,将于入关后取消,全面开放包括日本摩托车进口。
     3、适度调降进口关税税率至合理水准:现行整车及零配件之平均关税税率分别为25%及14%,关税税率之变动将考(二)环保法规
    行政性控制:如加严排放标准、车辆排气管制、车辆正常使用、经济诱因、抑制车辆成长等;技术性管制:如尾气管制、使用低污染燃料、改善交通系统等。
    台湾环保法规已实施一、二、三期,目前正计划导入第四期。
 
[关键词搜索]:台湾 摩托车工业 发展状况
来源:中国摩托车网2007/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