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旧版合格证摩托车库存情况调查的通知

信息来源:发布时间:2012-01-18

( 2005年12月5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对旧版合格证摩托车库存情况调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企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规范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管理的通知》(发改产业[2004]2881号)下发后,各地正在采取措施积极落实。最近,我们多次接到反映,希望对摩托车旧版合格证的使用期限予以明确。经研究,决定对使用摩托车旧版合格证的产品的库存情况进行调查和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及内容
    
    摩托车生产企业在开始使用新版合格证前生产且尚未销售的库存摩托车。具体内容要求按下表(下载格式请登录网站“www.autoinfo.gov.cn”):
    

二、上报文件形式及部门
    
    上报方式一律采用电子光盘邮寄,文件格式一律采用Excel的格式(若遇文件较大可用rar的压缩格式压缩) ,文件以企业名称命名,VIN码须准确填全17位。请各有关企业将调查情况一式两份分别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司(邮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二区7号楼,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邮编:100070,联系人:范国琛、孔庆梅;电话:63702957、63702958)和企业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主管部门)。 
     
三、时间要求
    
    上报截至时间为2005年12月10日。
    
四、其他要求
    
    1.企业报送光盘时必须同时向我司出具书面报告,报告说明本次上报的产品分车型合计数、总合计数,并要对所申报产品和数量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2.子公司的数据一律由集团公司汇总后统一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