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耐久性试验要求的通知

信息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时间:2012-04-12

 

关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耐久性试验要求的通知

 

 

 

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在20043月中旬的全国摩托车申报工作会议上提出的第二阶段达标车型耐久性试验结果申报的相关要求,特通知如下:
1
、 达到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车型必须依据排放标准进行耐久性试验;
2
200481日起新申报的达到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车型,如无耐久性试验结果,不予受理;
3
、 已经在环保达标公告发布的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车型,如尚未申报耐久性试验结果,必须在20041230日之前完成补报。耐久性试验结果的补报采用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方法同于正常的申报,只需在备注栏里注明是耐久性试验结果补报即可;
4
、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耐久性试验应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的摩托车检测机构进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
新车排放达标申报办公室
2004
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