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经贸委2002年第110号公告)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时间:2012-03-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年第110
 
根据《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特制定《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摩托车生产准入制度。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摩托车生产的企业,必须通过生产准入考核、获得《摩托车生产准入证书》,方能取得摩托车生产资格。
未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批准,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摩托车生产。
第三条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摩托车生产准入的统一管理,并通过《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布获得生产准入的摩托车企业及产品。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经贸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摩托车行业的整顿、规范、调整,了解企业的资质状况,协调和参加监督企业生产准入现场考核,参与对获得生产准入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经贸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承担企业生产准入申请受理、生产准入考核、新产品检测以及具体核查工作。
第二章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
第六条企业申请摩托车生产准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三)所生产的摩托车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
  (四)具备摩托车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五)具备摩托车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六)具有必备的检测能力。
企业下属的被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下属被控股企业)申请摩托车生产准入,应当在企业负责其产品开发、检测的前提下,具备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条件。本款下属被控股企业是指由企业绝对控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企业;若下属被控股企业是上市公司的,则至少应由企业相对控股。
委托加工企业和接受委托加工的企业(以下简称受委托加工企业)均应获得生产准入,受委托加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详见附件一。
第三章摩托车生产准入申请、考核及批准程序
第七条企业具备本细则第六条所列生产准入条件后,即可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生产准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摩托车生产准入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一式3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目录;
  (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质量体系认证实施计划;
  (五)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
  (六)摩托车产品在本企业生产过程的说明;
  (七)产品设计开发过程的说明;
  (八)企业在下属被控股企业的股权证明材料,或企业与受委托加工企业合作的证明材料;
  (九)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提交的生产准入申请资料应同时抄送所在地省级经贸委备案。企业在提交下属被控股企业或受委托加工企业的生产准入申请时,还需抄送下属被控股企业或受委托加工企业所在地省级经贸委备案。
第八条中介机构负责对企业生产准入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通常以文审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对通过申请资料审查的企业,国家经贸委受理其申请,并以《摩托车生产准入申请受理通知书》通知企业;对未通过申请资料审查的企业,国家经贸委不受理其申请,并及时通知企业,退还有关申请资料。
中介机构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资料的审查。
第九条中介机构对已受理申请企业的生产准入考核,主要以生产准入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
中介机构组织考核组进行生产准入现场考核。考核组通过在现场收集各项相关证据,按本细则附件一所列的6项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逐条逐项进行符合性判定。对全部6项生产准入条件均符合要求的,考核组出具建议通过的现场考核意见;对不符合生产准入条件要求的,考核组出具建议不通过的现场考核意见。中介机构对考核组出具的现场考核意见进行审查,并向国家经贸委提交有关企业的生产准入考核报告。
附件一所列的生产准入条件考核条款分为否决条款和一般条款两类。某项生产准入条件的全部否决条款符合要求,且80%以上(80%)的一般条款符合要求的,该项生产准入条件判定为符合,否则该项生产准入条件判定为不符合。当某一考核条款出现不符合,但能在生产准入考核限定期限内整改并经过中介机构验收合格的,该条款可视为符合。
考核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考核组成员应具备相应资质。企业所在地省级经贸委应指派人员作为观察员,对现场考核工作进行协调与监督。
中介机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已受理申请企业的生产准入考核,并向国家经贸委提交生产准入考核报告。
第十条国家经贸委应当自收到中介机构提交的生产准入考核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有关企业生产准入的审批工作。
对通过生产准入考核的企业,国家经贸委颁发《摩托车生产准入证书》,并在《公告》上公布;对未通过生产准入考核的企业,国家经贸委不予批准其生产准入申请,并向其发放《摩托车生产准入考核不合格通知书》。
第十一条未通过国家经贸委生产准入考核的企业,原则上在收到《摩托车生产准入考核不合格通知书》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生产准入申请。
第四章获证企业新产品、异地生产与撤销产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获得国家经贸委《摩托车生产准入证书》的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经贸委有关规定申报摩托车新产品。申报时除应当提交国家经贸委《公告》管理所要求的新产品申报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
  (二)新产品设计开发资料,包括:
  1.产品设计开发说明;
  2.摩托车产品规格参数表(详见附件三);
  3.如果所申报的新产品是委托设计开发的,企业还应提交委托设计合同复印件以及有关受委托方设计能力简介的资料。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对获证企业提交的新产品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国家经贸委。
主要审核内容如下:
(一)申报资料的完整性;
  (二)检验报告的符合性与正确性(指检验项目的完整性,样车主要技术参数与企业新产品申报参数的一致性,以及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的准确性和正确性);
  (三)《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四条通过中介机构审核的摩托车新产品,经国家经贸委审定后,在《公告》上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未经国家经贸委批准,获证企业不得异地生产摩托车。获证企业要求新增被控股企业或者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摩托车的,应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下属被控股企业或受委托加工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通过生产准入考核,并获得国家经贸委批准。
第十六条获证企业可以向国家经贸委申请撤销本企业或下属被控股企业的摩托车生产资格,或者取消委托加工,或者撤销本企业或下属被控股企业的《公告》产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获证企业应当保持生产准入条件,严格按照批准产品组织生产,保证持续生产合格产品。
第十八条国家经贸委对获证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定期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对新增获证企业(指《办法》实施之日前未列入《公告》的企业)的首次定期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在获证后6个月内进行。
  当有充分证据证明企业生产准入条件保持良好、产品生产一致性稳定时,可调整定期监督检查频次,放宽监督检查周期。
  获证企业出现生产准入条件有重大变化、用户投诉集中、国家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以及被举报等情况时,国家经贸委可随时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获证企业生产准入条件保持状况、产品生产一致性稳定情况和产品抽样检验。
第二十条对生产准入条件保持状况的监督检查,主要是按照附件一所列的要求,进行部分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条款的抽查。其中生产准入考核或前次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是本次监督抽查的重点。在连续3次监督检查中,企业被抽查的监督检查内容应当覆盖所有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条款。
监督检查中,若发现获证企业被抽查的考核条款出现20%以上不符合,则判定该企业没有保持生产准入条件,由国家经贸委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尽快恢复生产准入条件。
获证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则判定该企业不能保持生产准入条件:
(一)违反国家税法规定,构成税务犯罪的;
(二)依法判定侵犯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
(三)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全部或部分丧失,且没有在限定期限内恢复并通过复查的;
(四)监督检查中被抽查的考核条款有20%以上不符合要求,且未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并通过复查的。
第二十一条对产品生产一致性稳定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是对《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执行情况及相关记录进行检查。如果企业的产品没有按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进行检验、或一致性检验结果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企业也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纠正和验证的,则判定该产品不能保证生产一致性。
第二十二条产品抽样检验,是指在企业生产地点(必要时也可在销售环节)随机抽取企业自检合格的摩托车产品,检验其安全环保性能与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及其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与批准参数的一致性。如果符合性与一致性均满足要求,则判定该企业能够保证该产品的生产一致性。抽样的最小数量根据企业的生产批量和生产一致性稳定情况确定。中介机构可以要求进行部分或全部的强制性项目试验。如果样品试验结果不能达到要求,企业可要求加倍抽取样品进行试验;如果仍不能达到要求,中介机构可再抽取样品送交对该种产品进行定型实验的检验机构进行试验;如果仍不能达到要求,则判定该种产品不能保证生产一致性。
试验一般在企业的试验室进行,当企业试验室能力不足或中介机构认为有必要时,检查人员可将样品送交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试验。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国家经贸委暂停其生产资格6-12个月并责令改正;暂停期满后仍未改正的,撤销其生产资格,收回《摩托车生产准入证书》,并在《公告》中予以公布:
(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二)停产及不能正常生产一年以上的,即企业所生产的排量小于250毫升(含250毫升)摩托车的年产量小于1万辆的。
第二十四条 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经贸委撤销其生产资格,收回《摩托车生产准入证书》,并在《公告》中予以公布:
(一)不能保持生产准入条件的;
(二)未经批准异地生产的;
(三)弄虚作假,未按批准产品生产的;
(四)有能力保持生产准入条件而没有保持,且未在限期内恢复的;
(五)破产;
(六)曾被暂停生产资格,再次发生本细则第二十条所列情况之一的。
被撤销生产资格、收回《摩托车生产准入证书》的获证企业,原则上在被撤销生产资格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生产准入申请。
第二十五条获证企业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经贸委给予警告,并从《公告》中撤销该产品;情节严重的,暂停其生产资格3_6个月并责令改正,暂停期满后仍未改正的,撤销其生产资格,收回《摩托车生产准入证书》,并在《公告》中予以公布:
(一)依法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
  (二)有充分证据表明在安全、环保、节能和防盗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的;
  (三)不能保证生产一致性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获证企业申报新产品时,弄虚作假、伪造送检样车、实验报告等,由国家经贸委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撤销产品、停业整顿直至撤销其生产资格。
第二十七条受国家经贸委委托从事检测、考核等工作的中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由国家经贸委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直至撤销对其委托。
第二十八条从事摩托车生产准入审批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公告》企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对《办法》实施前已列入《公告》的摩托车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适用本细则第四章、第五章有关规定。
《公告》企业及产品有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经贸委依照《办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条《公告》企业应当达到生产准入分阶段要求,并在《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通过生产准入考核。未达到生产准入分阶段要求或逾期未通过生产准入考核的,国家经贸委将取消该《公告》企业的摩托车生产资格。
生产准入分阶段要求为:
(一)截止到20031231,《公告》企业至少40%产品(撤销产品除外)应具有《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附件三所列的产品规格参数表和附件四要求的产品图样及相关文件;企业必须按照ISO9001或等效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认证;具备附件五所列的除摩托车工况排放设备以外的全部自备强制性检测设备。
(二)截止到20041231,《公告》企业必须具备《办法》所要求的生产准入条件,通过生产准入考核,并获得国家经贸委批准。
第三十一条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公告》企业要求跨省搬迁生产地点的,应当按照本细则通过生产准入考核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省内异地搬迁的,比照跨省搬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公告》企业申报新产品时,应当具备设计开发能力,并比照获证企业,按照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提交《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和新产品设计开发资料。
原《目录》内产品重新申报《公告》的,视同新产品申报。
第三十三条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国家经贸委将组织开展对《公告》企业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情况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抽样检验。
  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检查主要依据附件一第四项有关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考核条款进行。检查中,若发现《公告》企业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考核条款有1个以上(1)否决条款或20%以上的一般条款不符合要求的,则判定该企业没有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由国家经贸委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能具备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由国家经贸委撤销其生产资格,并在《公告》中予以公布。
产品抽样检验是抽取部分《公告》产品进行全部或部分强检项目检验,同时核查产品的型号规格、主要技术参数是否与批准的参数一致,抽样方式参照本细则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则判定产品不能保证生产一致性,由国家经贸委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产品抽样检验有1项以上(含1项)强检项目不合格的;
(二)产品规格型号及主要技术参数有1项以上(含1项)与批准参数不一致的。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申请摩托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对申请受理、现场考核、生产准入批准、产品检测及监督检查等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相关通知后15天内,向中介机构或国家经贸委提出书面申诉请求。中介机构或国家经贸委在收到申诉请求后1个月内,对申诉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结论,并将复核结论通知申诉企业。
第三十五条申请摩托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应当按规定承担申请、现场考核、产品检测以及新产品审查等费用。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200321日起施行。
 
附件一: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附件二:摩托车生产准入申请书
附件三:摩托车产品规格参数表
附件四:产品图样及相关文件要求
附件五:企业强检设备清单

附件一: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序号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
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2*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3*
依法纳税,纳税额与产销量相适应。
4*
开发、生产的产品符合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的要求。
5*
符合国家有关摩托车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
所生产的摩托车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
6*
摩托车样车应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的要求,并经国家经贸委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7*
企业批量生产的产品应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的要求,其型式及主要结构、参数应与送检样车相一致。
具备摩托车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8*
企业应按ISO9001或等效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认证。认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企业现生产的所有摩托车产品(含零部件)应在认证证书的产品覆盖范围内。新增企业申请时允许只提交质量体系认证计划,但必须在准入批准后12个月内取得符合上述要求的第三方的质量体系认证。
9
企业的技术文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且有效、受控:
  产品企业标准(技术指标应不低于相关国家标准);
  产品图样;
  零部件汇总表;
  自制件、外购件清单;
  关键件、重要性能件的特性表(或类似文件);
  工序明细及工序作业指导书(或类似文件);
  检验作业指导书;
  产品出厂检查规范。
10*
产品图样及相关技术文件应完整,至少符合附件四《产品图样及相关文件要求》,并可以指导生产。
11
企业应有可靠的渠道及时获得与产品有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
12
企业应评审最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对现有产品的影响,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保存记录。
13*
企业应将与产品有关的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要求转化为可操作的信息,并在产品文件(企业标准及产品图样等)、过程操作文件(工艺文件及作业指导书等)中体现。
14
企业外购的与安全、环保性能有关的重要原材料和零部件均应有明确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以适当的方式传递给供方并达成一致,保存相应记录。
15
企业应以适当的方式对供方进行评价和选择,对与安全环保法规有关的外购零部件、外协件供方的评价内容应包括产品实物质量、质量体系状况、制造能力、技术能力、检验能力和质量改进状况等,并保存相应记录。
16*
企业对涉及安全、环保性能的重要零部件、外协件,应有样件试装和小批量试装的过程,在验证确认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后方可进行批量采购,并保存相应记录。
17*
涉及安全、环保性能的原材料、外购零部件和外协件,均应从合格供方处采购,且要求其与产品设计文件规定的规格型号及性能参数相符。
18
供方或其提供的产品发生变更,应对其进行必要的评审和验证,并保存相应记录。
19*
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所必需的主要生产设备。对于发动机为自制件的摩托车企业,应具备生产、装配发动机所需的生产设备和工装,并配备在线检测所必要的检具。对于车架总成为自制件的摩托车企业,应具备车架的冲压(或弯管)、焊接设备、工装及模具;若车架总成和发动机由外协制造厂生产的,其生产设备及产品一致性要求应延伸到外协厂。
20
应对关键过程和特殊过程实施过程监视和测量,并编制作业指导书,这些指导书在工作现场应易于得到,并且是有效的;适用时应保存过程监视和测量记录。
21*
企业应配备为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所必需的检测设备。
22*
成品车下线检验至少应包括制动、灯光照射位置、车速表、怠速排放及偏移量检验等,其中制动、灯光照射位置的检验频次应达到100%。下线检验纪录应按规定保存。
23*
列入国家强检项目的零部件,如安全、环保性能不能满足规定要求,不准让步接收。
24
应为重要的或涉及安全环保性能的检验活动编制文件化的检验作业指导书,能有效指导检验作业
25
检验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具有相应资格,要按检验作业指导书进行实际操作。
26*
检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或校准。
27
企业应采用适当的统计技术对产品情况进行分析,提出适当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实施并验证其效果。
28*
企业生产的每个车型产品均应制订《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应受控,内容至少包括:检验项目、抽样方式和频次、检验方法、检验结果判定及检验后处置等。
29
《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应得到充分实施,相关质量记录应完整齐全,并在规定期限内保存。
具备摩托车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30
企业应建立产品开发机构,并配备与设计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产品策划、工业设计、整车设计、发动机设计、电器设计、试制、试验和检测、标准、情报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
31
应为从事产品开发的技术人员建立技术档案,包括人员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和培训记录,设计开发成果等。
32*
具备相应的设计开发规范或方法,能进行造型设计、整车匹配设计,能应用CAD/CAE进行设计分析计算,能够产生设计输出。
33
具备模型制作、样车、样件等试制能力。
34*
具备发动机、车架及整车匹配等方面的试验验证能力,能对所开发的产品进行性能试验、可靠性试验、耐久性试验及强检项目的符合性验证试验。
35*
企业应进行产品开发的先期策划,并保存相关的策划记录。策划输出应形成新产品开发任务书新产品开发总体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新产品开发任务书应包括:产品总体描述、新产品效果图、总体构成、产品特点、基本技术参数、主要性能指标、适法性对策、市场分析、竞争力分析、投资和效益分析等。新产品开发总体质量计划应明确整个产品开发过程各业务的流程,产品所要求进行的检验和试验活动、阶段确认、阶段验证、阶段评审、批产确认等各阶段的责任人、完成时间、部门、阶段接口以及产品接收准则等。新产品开发任务书新产品开发总体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应得到企业领导批准。
36
企业产品设计开发的输入内容应明确,主要应包括顾客对产品的要求、市场的信息、以往开发的经验、产品有关功能及性能要求、国家或行业的标准(必须包括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相关法律及法规、针对产品的安全性和适用性的特性要求。设计开发的输入应形成相应的文件。
37
产品设计开发输出文件应包括:
  产品图纸(含部件图、组件图、零件图以及图样目录);
  自制件、外购件清单;
  零部件汇总表;
  关键件、重要性能件的特性表或类似文件;
  标准、紧固件表;
  关键件、重要性能件的检验作业指导书
  产品企业标准
  产品装配技术条件、产品出厂检查规范;
  产品使用说明。
38
企业对自制件至少应制定下列工艺文件:
  工艺流程图;
  工序作业文件,内容包括:加工工件的工艺要求、装夹方法、加工步骤、操作要点、检测方法及检测频次、合格基准等;
  工装、模具、检具明细表;
  检验作业指导书。
39
设计开发的输出文件应进行评审,并保存相应记录。
40*
企业应对设计开发的产品进行样件试制,试制的样机或样车应经验证(包括必要的试验验证),确认符合规定的要求。
41
企业应对产品的生产工艺过程及设备(包括工艺文件、人员、生产设备、测量设备、环境等)进行验证。
42*
企业应对设计开发的产品进行阶段确认和批产确认,确认包括涉及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和可靠性、耐久性试验项目,整车道路行驶试验等。
43
企业应保存上述各阶段的验证和确认记录。
44
设计更改应按产品设计开发过程控制程序重新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经样品试制达到要求后方可采用。应保存设计更改评审、确认的记录。
具有必备的检测能力
45*
企业除应配备为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所必需的过程检验设备外,还应具有进行强制性标准检验所需的检测设备(具体见附件五《企业强检设备清单》)。
46*
检验设备的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相一致。
注:*号项为否决项。

附件2                               申请事项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摩 托车 生 产 准 入 申 请)
 
 
申请单位(盖章):
 
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办 公 厅 监 制


 
        
 
1.填写本申请表时,请认真阅读《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等相关公开文件,申请资料应真实准确,并经相关方(包括企业及其下属被控股企业)确认;
2.具备《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第六条所列生产准入条件的企业下属被控股企业、分公司的生产准入申请由该企业负责;该企业负责申请资料的统一填写和报送;
3.本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晰;
4.本申请书中除申请企业声明和申请企业名录外,其余部分按申请企业、下属被控股企业、分公司三类情况分别填写;
5.本申请书所有填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6.请在本申请书所选“□”内打“√”。

 
        
 
1.本企业自愿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摩托车生产准入;
2.本企业自愿遵守《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3.本企业同意本申请书中所列下属被控股企业提出摩托车生产准入申请,并对其负责;
4.本企业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摩托车生产准入审查、管理、监督所需的任何信息和资料,并为其工作提供方便;
5.本企业保证按要求交纳相关费用。
 
 
 
 
申请生产准入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申请生产准入企业(盖章):
 
                                                        
 


 
申请摩托车生产准入企业汇总表
申请企业名称:                         
序号
企 业 名 称
与申请企业的关系
   
 
 
£本企业 £下属被控股企业 £分公司
 
 
 
£本企业 £下属被控股企业 £分公司
 
 
 
£本企业 £下属被控股企业 £分公司
 
 
 
£本企业 £下属被控股企业 £分公司
 
 
 
£本企业 £下属被控股企业 £分公司
 
 
 
£本企业 £下属被控股企业 £分公司
 
注:1、本表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2、申请书以下部分由企业、下属被控股企业、分公司分别填写。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性质:□国有 □集体 □中外合资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其他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两轮车:
三轮车:
发动机/电动机:
商标:
委托加工产品:
邮编:
电话:
传真:
填表日期: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职务:
联系人电话
质量体系通过第三方认证情况
已通过
质量体系名称
 
发证机构名称
 
取证时间
 
证书编号
 
未通过
计划通过时间
 
申请企业类别
□原《公告》内企业
企业序号
 
□其他企业
申请类型
新建《公告》独立序号企业
□原《公告》内下属子公司申请变为《公告》独立序号企业
新建子公司     新建分公司   □更名、迁址、重组、剥离         
□新增产品类别    □其他
产品类别
动力型式:   □汽油机   □柴油机   □电动机   □其他
车轮数量:   □两轮     □三轮
车辆类型:   □摩托车   □轻便摩托车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成立日期:              注册资金:         万元   总资产:         万元
银行贷款:     万元 其中固定资产贷款:      万元,流动资金贷款:      万元            资产负债率:            %
与摩托车项目有关的情况:
员工人数:        人   技术人员:        人 
其中高级工程师:      人 工程师:       人 产品开发机构主要设计开发:       人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总资产:         万元       其中固定资产(不含土地)(原值/现值):        万元
                            其中设备工装:        万元
主要生产设备:                        主要检测设备:             
生产能力:两轮摩托车           万台     三轮摩托车           万台
      发动机            万台        驱动电机            万台
      车架           万台
上年度摩托车总产量:            万辆    上年度摩托车总销量:             万辆
上年度摩托车销售总收入                   万元
上年度摩托车纳税总 额                   万元
其中:增值税                 万元,消费税                   万元
企业及产品简介(包括企业人员,生产能力,资产,企业历史,占地面积、产品市场定位、产销量预测及技术经济分析等内容):
 
 
 
 
 
 
 
 
 
产品设计能力及设计开发过程说明(组织、人员、设备、过程等,请附流程图):
 
 
 
 
 
 
 
 
 
产品的技术来源和特性说明:
 
 
 
 
 
 
 
 
 
企业现有车辆产品生产条件和能力情况说明:
 
 
 
 
 
 
 
 
 
产品在本企业生产过程的说明(请附工艺流程图):
现有工艺:□冲压 □焊接 □铸造 □注塑 □涂装 □电镀 □装配
 
 
 
 
 
 

二、主要基础设施、生产、检验及研究开发设备清单
(一)主要基础设施清单(含土地、办公楼、厂房、库房、与产品相关的辅助设施等)
序号
名称
用途
(建筑)面积(m2
所有权关系
(自有、租用等)
备注
 
 
 
 
 
 
 
 
 
 
 
 
 
 
 
 
 
 
 
 
 
 
 
 
 
 
 
 
 
 
 
 
 
 
 
 
 
 
 
 
 
 
 
 
 
 
 
 
 
 
 
 
 
 
 
 
 
 
 
 
    (二)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序号
     
型号
数量
用途
设备原值
(万元)
备注
 
 
 
 
 
 
 
 
 
 
 
 
 
 
 
 
 
 
 
 
 
 
 
 
 
 
 
 
 
 
 
 
 
 
 
 
 
 
 
 
 
 
 
 
 
 
 
 
 
 
 
 
 
 
 
 
 
 
 
 
 
 
 
 
 
 
 
 
 
 
 
 
 
 
 
 
 
 
 
 
 
 
 
 
 
 
 
 
 
 
 
   
 
(三)主要检验设备清单
序号
 称
型号
数量
检定日期/有效期
设备原值
(万元)
 注
 
 
 
 
 
 
 
 
 
 
 
 
 
 
 
 
 
 
 
 
 
 
 
 
 
 
 
 
 
 
 
 
 
 
 
 
 
 
 
 
 
 
 
 
 
 
 
 
 
 
 
 
 
 
 
 
 
 
 
 
 
 
 
 
 
 
 
 
 
 
 
(四)、主要研究开发设备(含必要的程序、软件)一览表
序号
 称
型号
程序软件
用途
设备原值
(万元)
 注
 
 
 
 
 
 
 
 
 
 
 
 
 
 
 
 
 
 
 
 
 
 
 
 
 
 
 
 
 
 
 
 
 
 
 
 
 
 
 
 
 
 
 
 
 
 
 
 
 
 
 
 
 
 
 
 
 
 
 
 
 
 
 
 
 
 
 
 
 
 


三.企业《公告》产品及计划申报《公告》产品有关情况一览表
 
序号
产品型号
商标
生产地点
发动机或驱动电机型号
发动机或驱动电机生产企业
车架生产企业
 《公告》状态
备注
 
 
 
 
 
 
 
 
 
 
 
 
 
 
 
 
 
 
 
 
 
 
 
 
 
 
 
 
 
 
 
 
 
 
 
 
 
 
 
 
 
 
 
 
 
 
 
 
 
 
 
 
 
 
 
 
 
 
 
 
 
 
 
 
 
 
 
 
 
 
 
 
注:《公告》状态按已发布、申请撤销、计划申报《公告》填写;如有申请撤销《公告》产品,本页需加盖本公司公章。


 
四.联 系 方 式

    位:
 
    址:
 
邮政编码:
 
人:
 
    话:
 
    真:
 
    址:
 
电子邮件:
 

 
 


附件三:
摩托车产品规格参数表
                                     申报日期:          
生产企业
名称
 
地址
 
邮编
 
车辆型号
 
车辆名称
 
商标
 
车辆识别代码
 
长×宽×高
(mm×mm×mm)
 
轴距(mm)
 
轮距(mm)
 
发动机布置
斜置、水平、直立、V型
整车整备质量 (kg)
厂定最大总质量 (kg)
厂定最大有效载荷(kg)
 
 
 
 
 
 
 
 
 
 
 
 
 
生产企业
 
商 标
 
型号
 
型号标识位置
 
工作循环
二冲程、四冲程;点燃式、压燃式
点火顺序
 
缸径×行程 (mm)
 
排量(mL)
 
压缩比
 
最大功率/相应转速
〔kW/(r/min)〕
 
最大扭矩/相应转速〔N·m/(r/min)〕
 
标定功率/相应转速〔kW/(r/min)〕
 
怠速 (r/min)
 
最低燃油消耗率 (g/kW·h)
 
燃烧室型式
 
凸轮轴布置及数目
 
进排气阀布置及数目
 
进排气阀座口最小截面积 (cm2)
进:
排:
进排气阀最大升程
(mm)
进:
排:
二冲程机进气方式
活塞阀式、**阀式、转阀式、活塞·**阀式
空气滤清器
型 号
 
原始进气阻力
 
数量
 
生产企业
 
商标
 
化油器
型 式
 
型 号
 
数量
 
生产企业
 
商标
 
燃油喷射系统
型 号
 
商标
 
生产企业
 
 
 
无线电干扰抑制设备说明
 
排气消声器
型 号:
 
  
 
有无纤维吸声材料
 
生产企业:
 
商标
 
排气净化措施:
制动器
型 式
前制动器
 
制动操
作方式
前制动器
 
后制动器
 
后制动器
 
制动盘或制动鼓的
工作直径(φ、mm)
前制动器
 
后制动器
 
前制动器
型 号
 
商 标
 
生产企业
 
后制动器
型 号
 
商 标
 
生产企业
 
后视镜
商 标:
 
型号:
 
反射表面面积(cm2)
 
生产企业:
 
 
   
 
型 号
 
商 标
 
灯泡类型
 
配光镜形状
 
灯泡标称功率(W)
 
生产企业
 
 
 
 
 
 
 
前转向信号灯
   号:
 
商 标:
 
生产企业:
 
后转向信号灯
   号:
 
商 标:
 
生产企业:
 
尾 灯
   号:
 
商 标:
 
生产企业:
 
侧反射器
   号:
 
商 标:
 
生产企业:
 
后反射器
   号:
 
商 标:
 
生产企业:
 
  
 
型号:
 
数量
 
生产企业:
 
装置简要说明:(型式、性能、安装位置等)
 
 
 
离合器型式
湿式多片式、干式自动离心式、湿式自动离心式、□其它:
变速器型式
机械式、液压式、自动、手动
变档方式
手变档、脚变档
最高车速及其档位(km/h)
 
 
 
变速档位
1
2
3
4
5
6
倒档
无级变速器最大速比位置
无级变速器最小速比位置
初级传动比
 
 
变速器传动比
 
 
 
 
 
 
 
 
 
末级传动比
 
 
传动方式
链传动、轴传动、其它:
防盗装置
   
 
型 号
 
生产企业
 
型 式
 
简要说明
 
 
 
轮辋型式
前 轮
 
后 轮:
 
 
 
规 格
前 轮
 
气压
(kPa)
前 轮
 
后 轮
 
后 轮
 
标定滚动圆周长(mm)
前 轮
 
后 轮:
 
生产企业
 
商 标
 
车 架
型 式
 
焊接组件外廓尺寸(长×宽×高、mm)
 
生产企业
 
三轮摩托车补充资料
挡风玻璃材料
 
窗玻璃材料
 
 
   
 
 
高×宽 (mm)
 
   
 
开启方向
 
制造方法
 
最大开启角(°)
 
有无挡风玻璃刮水器
 
有无挡风玻璃喷水器
 
 
数 量(不含驾驶员座椅)
 
位 置
 
注:各装置或部件的生产企业可填写多个。


附件四:
产品图样及相关文件要求

序号
  
产品图样及相关技术文件要求
1
整车
(1) 整车外形图;
(2) 整车总装工艺卡。

·正时齿轮

·变速主轴副轴
·变速鼓
·变速拨叉
·变速齿轮
·起动齿轮
·离合器总成
·起动电机总成
·化油器总成
·磁电机总成
·机油泵总成
 
2

 

发动机
(1) 总成外形图,应有外形尺寸、安装尺寸和相关技术要求;
(2) ※总成剖面图;
(3) ※零部件图,至少应有以下零部件图样:
·缸头(含气门座、气门导管)
·气缸体(含缸套)
·曲轴箱及其左右侧盖
·气门
·气门弹簧
·凸轮轴
·气门摇臂
·气门挺杆、挺柱
·活塞
·活塞环(气环、油环)
·活塞销
·连杆曲轴总成及其零
(4) 自制件工艺卡;
(5) 装配工艺卡;
(6) 全部外购外协件清单和全部自制件清单;
(7) 外购外协件验收技术文件;
(8) 总成检验或验收技术文件;
(9) 产品技术标准。
3
车架组件
(1) 车架焊接组件图,应有主要结构尺寸及其公差、零件明细表、材料、技术要求;
(2) 车架零件图;
(3) 车架焊接工艺文件;
(4) 成品检验技术文件或成品验收技术文件。
4
后平叉组件
(1) 后平叉焊接组件图,应有主要结构尺寸及其公差、零件明细表、材料、技术要求;
(2) ※后平叉零件图;
(3) ※后平叉焊接工艺文件;
(4) 成品检验技术文件或成品验收技术文件。
5
空气滤清器
(1) 总成外形图,应给出外形尺寸、安装尺寸、技术要求(在性能要求方面至少应有进气原始阻力要求);
(2) 总成剖面图;
(3) 外购外协件清单和外购外协件零件图;
(4) 外购外协件验收技术文件;
(5) 装配工艺文件(总成外购除外);
(6) 总成检验技术文件或总成验收技术文件。
6
排气消声器
(1) 总成外形图,应给出外形尺寸、安装尺寸、技术要求(应有功率损失和插入损失要求);
(2) 总成剖面图;
(3) 外购外协件清单和外购外协件零件图;
(4) 外购外协件验收技术文件;
(5) 焊接工艺文件(总成外购除外);
(6) 总成检验技术文件或总成验收技术文件。
7
鞍座总成
(1) 鞍座总成图,应给出外形尺寸、安装尺寸、材料、技术要求;
(2) 成品验收技术文件。
8
支架
(1) 中央支架和侧面支架的组件图,应标注主要结构尺寸、工作角度、零件明细表、技术要求;
(2) 主要件的零件图;
(3) 成品检验技术文件或成品验收技术文件。
9
前叉总成
(1) 前叉组件图,应给出主要控制尺寸和装配技术要求;
(2) 前右减震器组件图,应有主要尺寸和安装尺寸;
(3) 前左减震器组件图,应有主要尺寸和安装尺寸;
(4) 前减震器验收技术文件;
(5) 上、下联板零件图;
(6) 前叉装配工艺文件(必要时含前减震器组装工艺文件)。

 
10

 

后减震器
(1) 后减震器组件图,应有主要尺寸和安装尺寸;
(2) 后减震器验收技术文件。
11
前、后车轮
(1) 整体车轮或轮毂和轮辋零件图;
(2) 轮轴及轴套零件图;
(3) 车轮装配调整工艺文件;
(4) 验收技术文件。
12
前后制动
鼓式制动应提供:
(1) 轮毂盖组件图;
(2) 轮毂盖零件图
(3) 制动凸轮轴和制动摇臂零件图;
(4) 制动蹄组件图,应有主要尺寸和安装尺寸;
(5) 制动蹄回位弹簧零件图;
(6) 制动手柄和制动踏板零件图;
(7) 零部件明细表;
(8) 轮毂盖组件装配修整工艺文件;
(9) 验收技术文件。
 
盘式制动应提供:
(1) 制动器总成图,应有主要技术参数(如总泵活塞直径、总泵活塞有效行程、分泵活塞直径、制动盘工作直径、最大制动力矩或最大管路压力等);
(2) 制动把手(含制动总泵、手柄等)组件图,应有主要尺寸和安装尺寸;
(3) 制动手柄零件图;
(4) 制动钳组件图,应有主要尺寸和安装尺寸;
(5) 左、右制动片组件图,应有主要尺寸和安装尺寸;
(6) 制动器油管组件图,应给出主要尺寸和接头联接尺寸;
(7) 制动盘零件图;
(8) 总成装配注油调整工艺文件(如果需要);
(9) 零部件明细表;
(10)              验收技术文件。
13
燃油箱
(1) 燃油箱总成图;
(2) 燃油箱体零件图;
(3) 燃油箱盖组件图,应给出主要尺寸和与油箱体接口尺寸;
(4) 油箱开关组件图,给出主要尺寸、安装尺寸和零部件明细表;
(5) 油位传感器组件图,给出主要尺寸和安装尺寸;
(6) 成品检验技术文件或成品验收技术文件。
14
前、后挡泥板
(1) 前后挡泥板零件图。
(2) 检验技术文件或验收技术文件。
15
方向把
(1) 方向把零件图;
(2) 右操纵把手组件图及其主要件(如油门转把、右把手座等)零件图;
(3) 左操纵把手组件图及其主要件(如左把套、离合器手柄、左把手座等)零件图;
(4) 左右组合开关组件图。
16
后视镜
(1) 左右后视镜组件图;给出主要结构尺寸和安装尺寸;
(2) 后视镜验收技术文件。
17
前照灯
(1) 前照灯外形图,给出外形尺寸和安装尺寸;
(2) 前照灯安装架组件图,给出主要结构尺寸和安装尺寸;
(3) 安装架零件图;
(4) 前照灯验收技术文件。
18
里程表、
速度表
(1) 里程表、速度表外形图,应有外形尺寸和安装尺寸;
(2) 里程表、速度表传动软轴组件图,应有主要尺寸、接头安装尺寸;
(3) 里程表、速度表安装架组件图,应有主要尺寸和安装尺寸;
(4) 安装架零件图;
(5) 验收技术文件。
19
光信号装置
(1) 全部光信号装置(前、后转向信号灯;尾灯;前、后雾灯;后反射器、侧反射器等)的外形图,给出外形尺寸和安装尺寸;
(2) 光信号装置验收技术文件。
20
整车电路图
(1) 整车电气原理图;
(2) 整车电路接线图。

--对于不生产发动机、车架组件和后平叉组件而完全外购的整车生产企业,这些图样和文件允许延伸到直接外协企业审查。


附件五:
企业强检设备清单

序号
项目
标准
常用设备、仪器名称
要求
1
怠速法排放污染物
GB/T5466-1993
GB 14621-93
转速表
自备
气体分析仪
点温计
工况法排放污染物
GB14622-2000
GB18176-2000
底盘测功机
自备
废气分析系统
数据处理系统
CVS系统
2
制动性能
GB/T5382.1-1996
GB/T5382.2-1996
GB 17355-1998
测速装置
自备
制动喷印器
摩托车制动试验台
3
加速噪声
GB/T4569-2000
GB 16169-2000
声级计
自备
测速装置
4
前照灯性能
GB7258-1997
灯光测试装置
自备
5
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5948-1998
配光性能试验台
 
6
转向装置
GB7258-1997
角度尺
自备
7
无线电干扰
GB 14023-2000
无线电干扰测试仪
 
8
经济车速油耗
GB/T 16486-1996
QC/T 60-93
GB/T 15744-1995
油耗仪
自备
测速装置
测距装置
9
车速表指示值
GB/T 5376-1996
GB 7258-1997
摩托车车速表实验台
或使用道路测量设备
自备
10
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图形符号
GB 15365-94
/
 
11
摩托车外廓尺寸
GB/T 5373-94
GB 7258-1997
测量平台
自备
各种量具
12
喇叭声级
QC/T 67-93
GB15742-2001
GB 7258-1997
声级计
自备
13
车辆标志
GB7258-1997
/
 
14
侧倾稳定角
GB/T 16708-1996
GB 7258-1997
侧倾试验台
自备
角度仪
15
驻车性能
GB/T 15364-94
GB/T 15363-94
侧倾试验台
自备
角度仪
16
后视镜
GB 17352-1998
后视镜专用试验台
 
17
转向锁止防盗装置
GB17353-1998
扭力扳手
自备
18
车辆识别代号(VIN)
CMVRA01-01
专用计算程序
自备
19
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
GB18100-2000
灯光测试装置
自备
尺寸测量平台和相应量具
20
回复反射器
GB11564-1998
配光性能试验台
 
21
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
GB17510-1998
配光性能试验台
 

注:1.企业应依据GB/T5378-1994配备常用道路试验的其他辅助设备如气象测试设备、轮胎压力表、秒表、卷尺等;
2.依据以上相关标准,任何满足标准要求的其他设备都可使用。
3.如果强检项目或其使用的标准(或技术法规)有变更,应依据最新规定。